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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

作者: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二十分公司 浏览次数:2920 发布时间:2015-05-14 10:00:32
 

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转载场破器材销毁的一般规定:

1. 经过检验,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,都应销毁或再加工。乡镇管辖的小型矿场、采石场或小型爆破企业,对不合格的爆破器材。不应自行销毁或自行加工利用,应退回原发放单位按规定进行销毁或再加工。

2. 销毁爆破器材时,应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。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、数量、销毁原因、销毁方法、销毁地点及时间,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

3. 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。销毁工作不应单人进行,操作人员应是专职人员并经专门培训。

销毁后应有二名以上销毁人员签名,并建立台帐及档案。

4. 销毁爆破器材,不应在夜间、雨天、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进行。

5. 不能继续使用的剩余包装材料(箱、袋、盒和纸张),经检查确认没有雷管和残药后,可用焚烧法销毁。

包装过硝化甘油类炸药有渗油痕迹的药箱(袋、盒),应予销毁。

6. 销毁爆破器材后,应对现场进行检查,如果发现有残存爆破器材,应收集起来,进行销毁。

7. 不应在阳光下曝晒爆破器材。

8. 销毁场地应选在安全偏僻地带,距周围建筑物不应小于200 m,距铁路、公路不应小于90 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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